(2017)浙0110民初9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文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文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9994号原告: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文星桥南。法定代表人:郦政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志伟,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文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长路22-9号。法定代表人:潘建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文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6411元,减半收取93206元,由原告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根财审 判 员 俞丽丽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秋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