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雷荣与潘成、齐云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荣,潘成,齐云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694号原告:雷荣,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兼职会计。被告:潘成,男,1991年2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被告:齐云龙,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天地宁夏支护装备有限公司职工,住银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荣与被告潘成、齐云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22日雷荣以需要完善诉讼主张为由,申请撤回对潘成、齐云龙的起诉。本院认为,雷荣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荣撤回对被告潘成、齐云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雷荣负担。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抒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