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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四川卓阳物业有限公司与郑红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卓阳物业有限公司,郑红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2151号原告:四川卓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炳三区新宏路*号安泰家园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法定代表人:李卓阳,系公司董事长。被告:郑红军,男,约40岁,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春天花园19-3-6-2。原告四川卓阳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红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四川卓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卓阳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四川卓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继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