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清远市艺新玻璃有限公司与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艺新玻璃有限公司,成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2民初2878号原告:清远市艺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黄布村委会辖区内(地号:H12055)。法定代表人:冯艺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庭佳,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帅,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华,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原告清远市艺新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远市艺新玻璃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帅、被告成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清远市艺新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成华偿还欠原告货款127192元及相应利息(其中50000元的利息按月息2%从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余下部分的利息按月息2%从2017年5月29日起计算,均计付至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一直以来是从事玻璃销售业务的有限公司,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玻璃,在2016年10月26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截至到2016年10月25日止,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27192.42元。同时,被告又签下《确认书》及《还款计划》,对上述拖欠的货款予以确认,并承诺于2016年12月30日前还货款50000元,余下货款于2017年5月28日前全部还清。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一直没有依约清偿上述欠款。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成华口头答辩称,拖欠原告货款127192元属实,同意按原告的诉求支付欠款及相关利息,因现时经济困难,要求分期还款。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清远市艺新玻璃有限公司是从事玻璃加工和销售的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6年10月间,被告成华多次向原告购买玻璃,在2016年10月26日,买卖双方进行结算,确定被告成华尚欠原告货款127192.42元。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确认书》,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27192元。同时,双方还就所欠货款的支付问题达成《还款协议》,确定被告欠原告货款127192元,被告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还款50000元,余款在2017年5月28日前全部还清;被告方如未能按时还清欠款,以实际欠款总金额按月百分之壹点柒计算利息给原告方,利息在每月5日前交付给原告;如果被告方在每月5日前未能支付相应的利息,视为违约,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按实际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三计付违约金,且原告方有权要求被告方一并全额支付欠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逾期未能归还货款及利息,从而引起本纠纷。庭审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本金127192元及利息表示认可。以上事实,有《清远市艺新玻璃有限公司对账单》、《确认书》、《还款协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艺新玻璃有限公司、被告成华双方对买卖的事实及所欠货款金额均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要求归还所欠货款127192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至款项还清日止,其中50000元从2016年12月31日起算,余款77192元则从2017年5月29日起算)的诉讼请求表示认可,现双方无法就还款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27192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至款项还清日止,其中50000元从2016年12月31日起算,余款77192元从2017年5月29日起算)给原告清远市艺新玻璃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422元,由被告成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文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彥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