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8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某与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8171号原告:吴某。法定代理人:吴法宁(系吴某之父),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XXX(系吴某之母),女,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XX,男,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龙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