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2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吴国雨与吴军岳、福建鹭翔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雨,吴军岳,福建鹭翔杰置业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2343号之一原告:吴国雨,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菊平,福建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军岳,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福建鹭翔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后坑西潘社308号A66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56247906B。法定代表人:吴军岳,经理。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商会大厦508室、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581259810X。主要负责人:王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3456F。法定代表人:龚祖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浦君,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雨与被告吴军岳、福建鹭翔杰置业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雨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国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雨撤回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邱 瑛人民陪审员 林瑞宁人民陪审员 林志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洪 昱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