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左国富 邹荣然、毕佳兴等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国富,六枝特区宜枝魔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邹荣然,毕佳兴,廖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3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左国富,男,1969年6月13日生,彝族,个体工商户,住六盘水市盘县红果镇恒飞楼小区3单元2-1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906135116。被执行人六枝特区宜枝魔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枝特区平寨镇人民路,组织机构代码58729230-4。法定代表人吴淑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邹荣然,男,1982年12月2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贵阳市南明区红岩路富华松竹巷A栋22单元602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212257716。被执行人毕佳兴,男,1976年12月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云南文山州广南县那洒村老寨组22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612022436。被执行人廖进,男1980年12月2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盘县红果镇农业发展银行盘县支行宿舍。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012252750。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黔0203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左国富申请执行六枝特区宜枝魔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邹荣然、毕佳兴、廖进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相关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由于分期履行时间较长,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203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刚审判员 周天星审判员 陈开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卫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