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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马俊魁与高佩宁、高文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魁,高佩宁,高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4执263号申请执行人马俊魁,男,汉族,1966年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租车司机,住西宁市。被执行人高佩宁,男,汉族,1983年3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青海建新监狱服刑人员。被执行人高文新,男,汉族,1956年7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马俊魁与高佩宁、高文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青0104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佩宁、高文新给付原告马俊魁运费64125元,被告高佩宁、高文新互负连带责任,诉讼费701.5元由被告高佩宁、高文新承担。被执行人高佩宁、高文新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俊魁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高佩宁现在青海建新监狱服刑,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高文新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纳入失信人名单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尽快履行,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高文新家庭地址城中区南川东路35号泰康花苑3号楼1单元111室查找,经向邻居和门卫核实,被执行人高文新和其爱人在这居住,并不清楚其家庭状况。被执行人高文新称其儿子高佩宁和别人合伙的工程有债权正在打官司,现确实无履行的能力。经查,被执行人高文新银行账户中有存款5943.94元,承办人于2017年8月14日予以扣划,并于2017年8月22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马俊魁。经向申请执行人马俊魁核实和确认被执行人高佩宁、高文新财产线索,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其申请执行的剩余运输费58181.06元,执行费872元无法执行。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马俊魁享有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青0104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锋审判员 周 瑶审判员 刘永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