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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恢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某、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42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抚恤金分配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荣民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死亡抚恤金6590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强制扣划到位,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荣民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王某的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士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