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4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金桓、王进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桓,王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488-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桓,男,193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王进峰,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菏牡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金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金峰自收到(2017)鲁1702执488号执行通知书起叁日内履行(2015)菏牡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金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金峰在菏泽市牡丹区黄河路9号鲁西南建材市场7号楼1单元501室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金峰所有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黄河路9号鲁西南建材市场7号楼1单元501室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860**)。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8月22日至2020年8月21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局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保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