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44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徐淑平、徐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淑平,徐静,徐某,王至友,王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411-1号申请人:徐淑平,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申请人:徐静,女,199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申请人:徐某。法定代理人:徐淑平,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申请人:王至友,男,199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申请人:王瑾,女,199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淑平、徐静、徐某与被申请人王至友、王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86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至友、王瑾价值86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衍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苑玉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