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更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卢连鹏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连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1228号罪犯卢连鹏。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潍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连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6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鲁刑执字第94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已实际执行刑期五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卢连鹏减刑五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卢连鹏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连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志审 判 员 刘述明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鲁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