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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宁武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武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刑初59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武全,男,1997年5月15日出生于广西陆川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川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7〕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武全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8月3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武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宁武全在玉林市玉州区夏威夷宾馆门口旁,将宁合的一辆蓝色广爵牌GJ125T-3C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破案后,公安机关已缴获该摩托车退还失主宁合。经价格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5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宁武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宁合陈述、指认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赃物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返还物品清单》以及被告人宁武全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武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武全的罪名成立。宁武全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宁武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宁武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 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