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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3执22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齐建平、北海阳光丽舍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建平,北海阳光丽舍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22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齐建平,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北海阳光丽舍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法定代表人:汪蔡敏,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齐建平与被执行人北海阳光丽舍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立案时间:2017年5月23日,执行依据:(2017)桂0503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订金5万元】,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齐建平与被执行人北海阳光丽舍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北海阳光丽舍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我院的执行款500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650元后,余下执行款49350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2、冻结了被执行人北海阳光丽舍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除此以外,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海阳光丽舍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北海阳光丽舍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通过对申请执行人齐建平进行约谈,告知本院对本案的执行及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海阳光丽舍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可进审 判 员 曾 强审 判 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蔡名伦书 记 员 贺 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