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02执124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惠芳与张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惠芳,张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1242之一号申请执行人:马惠芳,女,汉族,1976年2月10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张景民,男,汉族,1978年5月4日生,住许昌县五女店镇。本院在执行马惠芳与张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002民初13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以(2016)豫1002执12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景民所有的位于魏风路中段西侧XXXXXX住宅楼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景民所有的位于魏风路中段西侧XXXXXX住宅楼的房产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司忠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