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戴辉(2017)豫14执11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辉,河南省康菲润滑油有限公司,任德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执113号申请执行人:戴辉,女,1968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河南省康菲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任德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任德坤,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戴辉与河南省康菲润滑油有限公司、任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豫14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康菲润滑油有限公司、任德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戴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因案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豫14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由睢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慧审判员 夏子军审判员 吕峻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