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丁毅、刘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毅,刘庆,汪红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2034号申请人:丁毅,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申请人:刘庆,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汪红玲,女,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丁毅诉被申请人刘庆、汪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丁毅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庆名下位于安徽省宿松县华阳河农场华苑小区10号、被申请人汪红玲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27号绿城百合晓风苑1幢801室及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繁花大道.松林路东碧湖蓝庭17层1704室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丁毅自愿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该项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刘庆、汪红玲在诉讼中转移财产,保障申请人丁毅合法权益得到最终实现,申请人丁毅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庆名下位于安徽省宿松县华阳河农场华苑小区10号房屋一幢;二、查封被申请人汪红玲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27号绿城百合晓风苑1幢801室一幢;三、查封被申请人汪红玲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繁花大道.松林路东碧湖蓝庭17层1704室房屋一幢;上述第一、二、三项查封期限均为2年,即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盈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