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20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秀春、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春,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068-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春,男,1963年2月20日生,汉族,诸城市。被执行人:XX,男,1971年3月30日生,汉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春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秀春撤回对被执行人XX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2民初6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徐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