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朝松、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松,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380号申请执行人陈朝松,男,1957年9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牛山北路56号公路教学大楼4楼(405、406、407、408、409室),组织机构代码:76964394-5。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浙1121民初574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青田县阜山乡人民政府的青田县周西坑至坑头烊路面硬化工程的全部工程款(以人民币75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尹力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季晶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