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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杜世连与李长德、XX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世连,李长德,XX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1974号原告:杜世连,女,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现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李长德,男,1962年7月7日出生,其他情况不详。被告:XX花,女,1960年9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现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杜世连与被告李长德、XX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世连、被告XX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长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世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长德、XX花偿还借款55700元,利息以本金55700元,月利率1.5分,从2016年8月22日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2.李长德、XX花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李长德、XX花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22日,李长德给其儿子结婚装潢楼房资金周转不开,向杜世连借款4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据,约定月利率1.5分,用款期限为一年。但到还款日期时,李长德未能偿还此款。经多次催要,李长德又于2016年8月22日为杜世连重新出借据一份,约定本金为55700元,月利率为1.5分。后又经多次催要,李长德至今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李长德未提交答辩状。XX花辩称,其不知道李长德借款的事,2016年秋天杜世连向李长德索要借款时,她才知道借款的事。李长德是小包工头,借款在黑龙江包活用了。她与李长德没有登记结婚,与他离婚有七年了,就是为了方便照顾老人所以还在一起居住,李长德长年不在家。她与李长德于2017年7月13日(庭审前一天)晚通电话了,杜世连起诉的借款她与李长德承认,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李长德在黑龙江也在要钱,待钱款要回后就还杜世连借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长德与XX花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22日,李长德向杜世连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分。2016年8月22日,李长德因还不上借款,重新给杜世连出具55700元(原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5700元之和)的借据,并约定月利率1.5分。本院认为,李长德向杜世连借款,杜世连提供了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在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杜世连催告偿还借款的情况下,李长德应当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XX花与李长德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生儿育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属于事实婚姻。XX花虽然称与李长德七年前离婚,但只是二人口头行为,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其后仍在一起生活,伺候老人,养育儿女,与之前没有变化,因此,其关于已与李长德离婚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李长德与XX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杜世连的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XX花应当与李长德共同偿还。杜世连与李长德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据,因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借据载明的金额55700元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但到实际偿还之日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40000元与以4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综上所述,杜世连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长德、XX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杜世连借款55700元;二、被告李长德、XX花支付原告杜世连从2016年8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以557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5分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李长德、XX花支付原告杜世连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40000元与以4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6元,由被告李长德、XX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厉成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书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