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执373、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洪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昭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洪亮,王昭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373、374号申请执行人邓洪亮,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大妙乡街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7111292098。被执行人王昭建,男,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大妙乡街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530614209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洪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昭建合伙协议、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昭建有位于江安县大妙乡街村3组宅基地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200多平方米),该房屋已办理了抵押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昭建所有的位于江安县大妙乡街村3组宅基地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200多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尤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