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良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良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105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良智,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2012年8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3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3月25日刑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10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良智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良智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良智在沙坪坝区翰林景园小区车库内,采用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沈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奇蕾牌电动车盗走,后将其典当销赃。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380元。2017年3月3日,被告人黄良智因吸毒被沙坪坝区新桥派出所抓获,在接受讯问的过程中,黄良智主动向民警坦白实施上述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良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的笔录及照片,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5)九法刑初字第01506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黄良智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良智系自首,建议对被告人黄良智对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良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所盗财物价值23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黄良智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黄良智在接受讯问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良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14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良智退赔经济损失238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沈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利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