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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林孟更与牛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孟更,牛晓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764号原告林孟更,男,1967年9月16日生,汉族,个体,高中文化,住沙河市。委托代理人韩国璞,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牛晓亮,男,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武安市。委托代理人郝海昌,武安市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孟更与被告牛晓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孟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延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静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