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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海林、吕兰与丁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林,吕兰,丁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465号申请人刘海林,男,1950年7月9日生,汉族,临江市铅锌矿退休职工,住浑江区城南街西苑社区。申请人吕兰,女,1952年4月17日生,汉族,临江市铅锌矿退休职工,住浑江区城南街西苑社区。被执行人丁超,男,1989年8月12日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浑江区城南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海林、吕兰与被执行人丁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海林、吕兰申请撤回对(2016)吉0602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602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