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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1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仙树军、张书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树军,张书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3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仙树军,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书宝,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嘉明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7)鲁1502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仙树军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对该案向金融、房管等部门调查取证,发现被执行人张书宝名下有长安牌轿车一辆,车牌为鲁P×××××,已被查封,现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书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现应承担债务为20000元,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为20000元。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502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锐审判员 林孟良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新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