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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执2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冈市瑞驰商贸有限公司、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冈市瑞驰商贸有限公司,沈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02执2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冈市瑞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花园村。法定代表人:陈守凤,经理。被执行人:沈建国,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本院立案执行的黄冈市瑞驰商贸有限公司与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鄂1102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执行人沈建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02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虹霞审判员  裴 展审判员  熊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俊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