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29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旭明与朱国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旭明,朱国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946-1号原告:朱旭明,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朱国升,女,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旭明诉被告朱国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收到还款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旭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已减半)、保全费424元,由原告朱旭明负担。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