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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志钦与蒋天枝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钦,蒋天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02民初1278号原告:孙志钦,男,193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告:蒋天枝,男,1941年7月2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原告孙志钦与被告蒋天枝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志钦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蒋天枝向其赔偿3950.97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1日16时许,其在观看蒋天枝与他人下棋时,因其说蒋天枝走错了棋,受到蒋天枝殴打。其伤后住院5天,支付医疗费2758.47元,其向蒋天枝索赔无果。蒋天枝辩称,其在与孙志钦发生争执前,孙志钦诬陷其偷了他的钱,其打孙志钦事出有因。此外,其只是用手背轻拍了一下孙志钦的脸。孙志钦系单方就医,药费不实,其不应赔偿。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蒋天枝用手击打孙志钦的面部,并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孙志钦主张的医疗费损失,与蒋天枝侵权行为不相对应,其检查费用明显偏高,存在过度治疗的情形,应予核减758.47元,该损失由孙志钦自行承担。据此,本院核定孙志钦的损失为医疗费2000元、护理费4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共计25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天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孙志钦赔偿2532元;驳回原告孙志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蒋天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昌银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天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