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与王协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王协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02民初3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大桥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8619832640。代表人:明爱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青,该行职员,联系。被告:王协桉,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住吉安市吉州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吉安分行)与被告王协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吉安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协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吉州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8000元及其利息、滞纳金(截至2017年2月7日的利息为595.36元、滞纳金356.20元,2017年2月8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金穗卡章程的规定计算)。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被告通过刷卡消费后,至2017年2月7日,尚欠透支本金8000元、应支付利息595.36元、滞纳金356.20元,共计8951.56元,且经催收未果。被告王协桉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明细单等。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一张。被告通过���卡消费后,至2017年2月7日,尚欠透支本金8000元、应支付利息595.36元、滞纳金356.20元,共计8951.56元。本院认为:原告根据被告申请向被告发放信用卡、被告持信用卡透支消费,双方已形成借贷关系,被告所欠透支款应予清偿并应支付利息、滞纳金。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协桉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款8000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7年2月7日止的利息为595.36元、滞纳金356.20元,2017年2月8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的规定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文起审判员 张黎晖审判员 曾秋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