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某1诉孙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443号原告:孙某1,现住农安县。法定代理人:祝某,现住农安县。被告:孙某2,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1诉被告孙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孙某1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孙某1负担。审判员 潘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德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