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5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芬诉被告深圳市红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顺县富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鼎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市建工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清镇市恒丰矿业有限公司、左山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芬,深圳市红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顺县富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鼎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市建工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清镇市恒丰矿业有限公司,左山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5685号原告:杨芬。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劲松。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煌杰。被告:深圳市红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大厦26楼02-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444478。法定代表人:左山盘。被告:永顺县富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河西街351号,注册号:433127000002507。法定代表人:刘靖华。被告:湖南鼎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湘商世纪鑫城五楼502室,注册号:430000000084508。法定代表人:贺翼。被告:济宁市建工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安桥北路59号,注册号:370800228011958。法定代表人:左山盘。被告:清镇市恒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岭南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662958883G。法定代表人:刘强。被告:左山盘。上列原告杨芬诉被告深圳市红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顺县富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鼎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市建工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清镇市恒丰矿业有限公司、左山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诉称:2014年6月23日,原告与深圳市红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深圳富远矿业投资基金Ш期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该协议约定由深圳市红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原告投入深圳富远矿业投资基金Ш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100万元投资于永顺县富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铅锌矿项目(以下简称“富远铅铅锌矿项目”)。原告有权在投资项目退出或者合伙企业清算时取得其投资本金及逾期年化收益率;投资收益逾期年化收益率为投资额的18%/年,投资期限为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18日;投资收益自原告将资金缴存至深圳市红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之日起第二日起算,每季度最后一日为收益分配日。此外,协议补充条款约定,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收回投资本金,收益本金结算至当日,若深圳市红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2015年6月18日)及时归还被告本金,深圳市红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按每日千分之三计息给原告,直至归还本金。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份两次通过平安银行深圳上步支行向深圳市红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银行深圳振华支行打入投资款总计人民币100万元,深圳市红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也于当日出具了收款收据,收据写明:今收到杨芬(平安行)交来银行存款(富远矿业投资)金额(大写)壹佰万元整。至此,原告已完全履行了《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义务。2015年6月18日,《投资协议》到期,左山盘的儿子左强军以公司资金紧张为由表示暂时无法兑付本金及6月份的预期收益,于是原告与深圳市红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本金和预期收益延期到2015年8月23日前兑付,2015年7月23日前需根据原合同兑付本金及预期收益,即每月收益1.5万元,按天计息;若兑付时间超过7月22日,自7月23日起将以每月3万元,按天计息;若超过8月23日仍不能兑付本金及相应收益,则按每天本金千分之三支付利息。2013年8月15日,湖南鼎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湖南富远矿业各投资人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函》,约定湖南鼎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深圳市红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募集投资款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的返还及预期收益的到期兑付向投资方提供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担保。连带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各方签订的《富远矿业投资基金投资协议》项下应当兑付的投资本金(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和预期收益,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限为《富远矿业投资基金投资协议》项下应当兑付的投资本金返还和预期收益兑付到期之日起两年止。2014年4月20日,济宁市建工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对深圳富远矿业投资基金投资人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函》,约定济宁市建工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持有的清镇市恒丰矿业有限公司10%的股权(价值为肆亿人民币)为红福基金本次募集款本金返还及预期收益的兑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各方签订的《富远矿业投资基金投资协议》项下应当兑付的投资本金(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和预期收益;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限为《富远矿业投资基金投资协议》项下应当兑付的投资本金返还和预期收益兑付到期之日起两年止。根据深圳市红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富远铅锌矿项目制作的《深圳富远矿业投资基金Ш期募集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可知,永顺县富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清镇市恒丰矿业有限公司也为该项目资金募集的投资方分别出具了《项目公司担保函》、《清镇市恒丰矿业有限公司担保函》。截止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原告与深圳市红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均已到期。原告多次与深圳市红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磋商,深圳市红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仍无法向原告正常偿还所拖欠的本金及利息。综上,原告完全履行《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义务,深圳市红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法如约履行本金及利息的清偿义务,深圳市红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左山盘是深圳市红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占深圳市红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9%的出资比例,是深圳市红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永顺县富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鼎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市建工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及清镇市恒丰矿业有限公司对深圳市红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募集本金返还及利息的偿还负有连带保证责任;六被告应依据协议约定办理清偿事宜,向原告偿还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7.4958万元,以及逾期利息45.6986万元,共计人民币153.1945万元。综上,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经本院查明,被告左山盘等涉嫌通过被告深圳市红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已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本院,案件正在审理之中。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第五条、第七条相关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因本案被告左山盘等涉嫌通过被告深圳市红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正在审理之中,尚未有生效判决。原告就本案所起诉事实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涉事实属同一事实,故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裁定生效后依法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