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执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延庆与代勇、肖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延庆,代勇,肖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延庆,女,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代勇,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肖丽娟,女,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赵延庆与被执行人代勇、肖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代勇偿还申请执行人赵延庆借款本金14万元,并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4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肖丽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代勇、肖丽娟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577.5元及执行费2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现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审判员 马晓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曼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