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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6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义,东营义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王洪伟,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698号之二申请人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迎春路花园别墅*****号。被执行人高义,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东营义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文化路*号。被执行人王洪伟,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高峰,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义、东营义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王洪伟、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5877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部分存款已扣划至法院账户,除此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其名下房产已被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23民初29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峻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尚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