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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国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266号被执行人张国丰,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国丰危险驾驶罪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国丰下落不明,家中无人,暂时撤回执行,待有线索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正国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刘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继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