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国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266号被执行人张国丰,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国丰危险驾驶罪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国丰下落不明,家中无人,暂时撤回执行,待有线索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正国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刘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继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