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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执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永潮、严张裕与刘长、陈小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潮,严张裕,刘长,陈小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2108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潮,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申请执行人:严张裕,女,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执行人:刘长,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陈小妍,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永潮、严张裕与被执行人刘长、陈小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穗仲案字第12658号裁决书。刘长、陈小妍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陈永潮、严张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长、陈小妍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刘长、陈小妍仍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长、陈小妍共有的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凤凰城凤锦苑四街7号1304房的房产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7)粤106执3173号案处置。申请执行人陈永潮、严张裕申请参与分配,我院已向上述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飞林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奇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