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车志艳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车志艳,任怀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0391号原告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3697号。法定代表人侯杰,该公司经理。被告车志艳,女,汉族,1976年9月26日生,地址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城北街一委五组。被告任怀鹏,男,,汉族,1971年6月4日生,地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车志艳、任怀鹏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万 菲人民陪审员 张 说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