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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车志艳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车志艳,任怀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0391号原告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3697号。法定代表人侯杰,该公司经理。被告车志艳,女,汉族,1976年9月26日生,地址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城北街一委五组。被告任怀鹏,男,,汉族,1971年6月4日生,地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车志艳、任怀鹏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万 菲人民陪审员 张 说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