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21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潘和平、周军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潘和平,周军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357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全胜路南口西。法定代表人:王宏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高红,该公司员工。被告:潘和平,个体。被告:周军军,个体。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二被告潘和平、周军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高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