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4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曾丽华、庾素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丽华,庾素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49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丽华,女,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星,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庾素琪,女,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曾丽华因与被上诉人庾素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丽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曾丽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丽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退回给上诉人曾丽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侃林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