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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行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龙海市角美镇福井村民委员会第六小组与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市角美镇福井村民委员会第六小组,漳州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6行初49号原告龙海市角美镇福井村民委员会第六小组,住所地龙海市角美镇福井村。负责人王秀英,小组长。委托代理人黄必胜,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喜亮,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华,局长。原告龙海市角美镇福井村民委员会第六小组因林业行政登记一案,将龙海市人民政府列为本案被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漳政办(2011)169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漳州台商投资区移交托管工作的通知》,漳州台商投资区已于2011年7月28日正式运作,各项移交托管准备工作有序开展,已具备整体承接条件。原属龙海市相关的行政审批、行政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等工作,从2011年10月1日起直接由漳州台商投资区承接,漳州台商投资区直接对应漳州市直相关部门;漳州台商投资区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由漳州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或直接办理。又据漳编(2015)70号《关于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同意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设立不动产登记科,作为该局内设机构,对外加挂“漳州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主要职责包括具体指导监督全市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办理跨县(市、区)的不动产登记等。综上,本案所涉林业行政登记职权已变更由漳州市国土资源局承接,故本案适格被告应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告以龙海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属错列被告,经本院释明,原告已同意变更被告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且被告漳州市国土资源局是漳州市市直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以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条第1点规定,本案应由龙海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龙海市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盖华丽审判员  蔡月新审判员  陈妙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怡芳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条第1点下列一审行政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1、以省政府、省直行政机关以及各设区市的市直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案件,但不包括上述行政机关因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而成为共同被告的案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