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3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黄文杰与杨明、俞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杰,杨明,俞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3416号之一原告:黄文杰,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杨明,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俞忠琴,女,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黄文杰与被告杨明、俞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黄文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文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计330元,由黄文杰负担。审 判 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李成城人民陪审员 马仁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丽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