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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黎卫国与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卫国,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2002行初37号原告黎卫国,男,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张国钦,系四川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广厦路9号市政府综合大楼2号楼。法定代表人万志琼,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力,系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牟学贵,系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昌市窑湾乡石板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汪海清。委托代理人李尚荣,系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黎卫国诉被告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黎卫国及委托代理人张国钦、被告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周广才及委托代理人周力、牟学贵、第三人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尚荣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8月21日,原告黎卫国以已与第三人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并收到第三人补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卫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卫国撤回起诉。本案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卫国负担。审 判 长  张雅丽人民陪审员  李勇英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甘 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