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2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3543号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98号。法定代表人:秦东,总经理。被告:徐某,女,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金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