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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大连悉尔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华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悉尔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华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1044号原告:大连悉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火炬路3号纳米大厦19层1905室。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琳琳。被告:吉林省华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经济开发区金屏街丰裕二期小区42栋101号。法定代表人:蔡羽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悉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华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悉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华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大连悉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悉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华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悉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