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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12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吴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吴磊,杨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12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住所地河间市新华中路。法定代表人:丁若柱。被执行人吴磊,男,汉族,1983年7月31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杨颖,女,汉族,1983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磊、杨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王全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红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