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终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孙友与赵广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友,赵广明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25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友,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广明,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身份证号×××0l伽:上诉人孙友因与被上诉人赵广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8民初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友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孙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相 成审判员 邓 立 波审判员 郭雅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