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诉刘昌军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刘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被执行人:刘昌军,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申请执行刘昌军,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网络查控以及派遣执法人员对其住所区域进行调查后,查明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002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卫东审判员 曾 莉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