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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永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永祥,郑晓华,陈有键,张世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3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北路北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611996126G。法定代表人:卢志强,理事长。被执行人:陈永祥,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郑晓华,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陈有键,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世青,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永祥、郑晓华、陈有键、张世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2016)闽0803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向陈永祥、郑晓华、陈有键、张世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措施,但陈永祥、郑晓华、陈有键、张世青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随即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陈永祥、郑晓华、陈有键、张世青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控,派执行人员前往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陈永祥、郑晓华、陈有键、张世青房产、车辆情况,并对陈永祥、郑晓华、陈有键、张世青经常居住地进行入户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永祥、张世青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除已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700元给申请执行人,暂无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87343.83元及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院将此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福  兵审判员 陈  锦  安审判员 胡  学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智玲(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