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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3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志华与凤凰县禾排电站、凤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华,凤凰县禾排电站,凤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5107号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凯旋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5573691—9。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迎军,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攀飞,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苏商联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号院。组织机构代码:58856806-9。法定代表人纪玉庄,职务:经理。被告纪玉庄,男,汉族,1969年11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城区。被告仇青,女,汉族,1974年2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城区。被告仇晓天,男,汉族,1946年10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城区。被告王世刚,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被被告魏忠林,男,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建新北街*号楼附*号。身份证号:。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列六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世刚、魏忠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王世刚、魏忠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世刚、魏忠林的起诉。审 判 长  丁 旭审 判 员  庞XX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运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