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0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江龙、李敏艳与尚春艳、张仲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龙,李敏艳,尚春艳,张仲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0026号原告王江龙,男,汉族,1979年2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李敏艳,女,汉族,1979年12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尚春艳,女,汉族,1979年2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张仲珊,男,汉族,1977年1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龙、李敏艳诉被告尚春艳、张仲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江龙、李敏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龙、李敏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丹打印:相丽华校对:魏张红2017年8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