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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0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江龙、李敏艳与尚春艳、张仲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龙,李敏艳,尚春艳,张仲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0026号原告王江龙,男,汉族,1979年2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李敏艳,女,汉族,1979年12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尚春艳,女,汉族,1979年2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张仲珊,男,汉族,1977年1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龙、李敏艳诉被告尚春艳、张仲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江龙、李敏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龙、李敏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丹打印:相丽华校对:魏张红2017年8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