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四川卓阳物业有限公司与罗红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卓阳物业有限公司,罗红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2313号原告:四川卓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炳三区新宏路*号安泰家园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法定代表人:李卓阳,系公司董事长。被告:罗红明,男,约40岁,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春天花园17-4-3-1。原告四川卓阳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红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四川卓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卓阳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四川卓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继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